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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2023/2/5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文件


    泰文旅字[2022]84



    關于印發《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集團各權屬公司、各部(室):

    為規范集團公務用車管理,明確各級權責,確保車輛安全、節約、良好運行,根據集團公司年度管理制度建設要求,結合集團實際,經集團辦公會研究通過,特制定《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試行)》(以下簡 稱《制度》),現予以印發,請集團機關遵照執行,請各權屬公司參照執行。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集團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確保車輛安全、良好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車是指本單位所有的公務車輛。

    第三條 綜合辦公室為集團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車輛的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管理。


    第二章 車輛使用

    第四條 集團各部門需要因公用車的,需填寫或飛書填報《公務用車登記審批表》,注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送交綜合辦公室安排派車。

    第五條 車輛外出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用車人需電話報請綜合辦公室同意,并在回單位交車時補簽《公務用車登記審批表》,交綜合辦公室存檔。

    第六條 綜合辦公室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根據綜合辦公室安排領取派車單,按時出車并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

    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帶故障出車或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綜合辦公室不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如發現實際里程與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耗油。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單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綜合辦公室說明原因,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時返回單位。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單位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市內業務辦理時間超過2小時的,在單位有其他用車事宜的情況下,使用人應及時讓車輛返回單位,以備其它部門使用。

    第十二條 單位車輛只能用于單位公務工作,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嚴禁利用公務用車外出旅游或學習駕駛技術等。


    第三章 車輛的停放

    第十三條 單位所有車輛鑰匙由綜合辦公室統一保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綜合辦公室;主管負責人及部門人員已下班時,需將鑰匙、行駛證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四條 非公務用車時,駕駛員必須將車輛應停放于集團辦公地停車場,車門車窗需鎖妥;因任意放置車輛導致行政處罰、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綜合辦公室同意,駕駛人員不得擅自處理車輛相關問題(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綜合辦公室與資產財務部共同負責公務車輛費用的監督、控制。

    第十七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單位所有車輛使用統一油卡加油,油卡不得轉借。

    (二)單位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需經分管財務領導批準,并開具正規發票回單位報銷。

    (四)資產財務部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油卡,并及時做好充值補充工作。

    (五)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打印單據的卡內所剩余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十八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說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單位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綜合辦公室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綜合辦公室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送修。

    (四)車輛需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應派人員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項目,應及時匯報,維修后,駕駛員按維修申請審核無誤后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單位檢驗后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綜合辦公室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單位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 其他費用管理∶

    (一)車輛行駛每年所需繳納的通行稅費、年檢費、維修費由綜合辦公室審核辦理,按單位報銷制度執行報銷。

    (二)車輛外出本市公干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油費、路橋費、 停車費等),需先經綜合辦公室與資產財務部審核,按單位報銷制度執行報銷;費用與實際情況不符、無法做出合理有效說明的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單位不予報銷。

    (三)在出車中由于駕駛人員管理不當所造成鑰匙、行駛證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一旦出現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員應迅速做出應急處理,并向綜合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一條 凡因違章、特別是無照駕駛及酒后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需即刻與單位聯絡,并即刻通知保險單位辦理賠償手續。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門認定責任,扣除保險理賠后的其他費用,由駕駛人員和單位共同承擔,承擔比例如下∶

    (一)我方車輛負全責時,駕駛人員承擔 80

    (二)我方車輛負主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 60的費用;

    (三)雙方車輛負同等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 40的費用;

    (四)我方車輛負次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 20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凡發生意外事故的,除經濟處罰外還要以單位的凈損失(扣除保險理賠外)金額進行行政處罰,具體如下∶

    (一)一次事故凈損失大于 20000 元時,視為重大事故,駕駛人員停職停薪或調離崗位;

    (二)一次事故凈損失 5000—20000 元時,視為大事故,對駕駛人員罰款 1000 元并做出檢討;

    (三)一次事故凈損失在 5000 元以下時,為小事故,對駕駛人員罰款 500 元并做出檢討。


    第六章 駕駛人員守則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五條 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并隨身攜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嚴禁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二十六條 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駕駛人員應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第二十七條 駕駛人員隨時掌握車輛狀況,對各部件的隱患問題及時匯報,對油、電路、剎車、轉向、傳動等關鍵部位要及時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更換零部件、加注機油等,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應將車輛清洗干凈。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員在汽車發動前應系好安全帶,并主動提示副駕駛位置上的乘客系好安全帶,未系好安全帶不得出發。

    第三十條 駕駛人員應愛崗敬業、端正駕駛作風、遵循職業道德∶

    (一)做到禮貌用語,不得私自散布謠言、打聽消息、攻擊他人長短、宣泄私憤。

    (二)不得打探領導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布車上人員交談的內容。

    (三)對乘客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單位業務核心機密或單位領導私人信息的,應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條 夜間、大風、雨霧冰雪天氣情況下出車的,駕駛人員應檢查好車輛各部分機件和油、水、電路等車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在車況不佳的情況下出車;途中應嚴格控制車速,密切注意信號變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駕駛人員在執行外派任務時如發生身體不適的,應將車輛平穩停在安全區域內,并立即通知綜合辦公室,妥善安排后續工作后,立即就近診療。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執行外派任務時,單程距離超過100公里的,應在途中合理進行短暫休息,并檢查車況;單程距離超過 200公里的,應每間隔 1 小時進行合理休息并檢查車況,嚴禁持續疲勞駕車。


    第七章 車輛租賃

    三十四  集團公司開展重要公務活動、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區調研、自有車輛無法滿足需要時,可在泰安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關于明確公車改革后定點租賃汽車有關事項的通知》(泰事發[2017]16號)公布的中標定點汽車租賃企業名單范圍內,由綜合辦公室填寫《文旅集團租賃車輛審批單》,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租賃車輛。


    章 相關獎懲

    第三十 設立駕駛安全獎,全年安全出車大于200 次以上,安全行駛無事故、無客戶投訴者,年底給予500元現金獎勵。

    第三十 司機有以下情況者,將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出車者,處罰200元。

    (二)未經批準將車交由他人駕駛者,處罰300元。

    (三)酒后駕車或其他危險行為,處停職查看或開除。

    (四)其他違反社會公德、法律法規行為視情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綜合辦公室。

    第三十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集團相關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

    1、文旅集團用車申請單、派車單

    2、文旅集團車輛保養、維修單

    3、文旅集團加油登記表

    4、文旅集團租賃車輛審批單

    5、車輛使用登記表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文旅集團用車申請單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車部室

    用車人

    目的地

    出行時間

    事由

    分管領導

    用車部室負責人

    綜合部負責人

    車輛管理員

    出行車輛

    *集團車輛離泰市區時,須用車部室分管領導、綜合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派 車 單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車部室

    用車人

    駕駛員

    車輛

    出行時間

    備注


    附件2:

    文旅集團車輛保養、維修單

                                    ____年___月___日

    綜合辦公室負責人

    保養、維修事由

    車輛管理員

    駕駛員


    附件3:

    文旅集團加油登記表

    車號

    日期

    公里數

    金額

    數量

    卡內  余額

    油耗

    駕駛員簽名

    車輛   管理人


    附件4:

    文旅集團租賃車輛審批單

    ____年___月___日

    用車部室

    地點

    人數

    起止時間

    租車事由

    分管領導

    綜合辦公室      負責人

    備注


    附件五:

    車輛使用登記表

                                        

    車牌

    出行時間

    事由

    返回時間

    用車人員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   20221220日印發


    單位名稱:泰安文化旅游集團 技術支持:泰安諾盾  電話:0538-6267177 地址: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金山西路69號(郵編: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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